“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作者: 时间:2013-02-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数控机床专项”)课题验收工作,确保课题验收工作按计划完成,根据《数控机床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验收是以《课题任务合同书》和《课题预算书》为依据,对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及对产业和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层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课题验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课题验收的组织

第四条 数控机床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课题的验收工作,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课题的验收工作。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配合专项办做好课题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课题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经济、管理、财务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13-17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负责对课题进行验收,给出课题验收的综合评价,形成验收结论。专家组确定1名组长和1名副组长,副组长由财务专家出任。具有明确产业化目标的课题,应有用户行业专家参加。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大、对专项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的课题,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门的重大专项管理人员和专项监督评估组专家应参与课题验收工作。

第七条 课题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课题责任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课题责任单位相关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课题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课题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

第九条 在课题正式验收前,应分别组织课题任务预验收和财务预验收,两项预验收均通过后,方可进行课题正式验收。

第十条 任务预验收一般在课题研制(研究)单位现场进行。

任务预验收专家组在课题研制(研究)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课题验收资料完整性、课题研究内容、课题考核指标、课题研制(研究)单位能力提升、用户使用情况等进行一一审核,产品类课题应对产品可靠性研究与测试、主机与系统部件配套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后,由专家组出具该课题是否具备课题终验收条件的建议。

任务预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应包括总体组责任专家、同行专家、用户行业代表。

第十一条 课题验收一律采用现场验收方式,原则上课题验收应在课题用户现场进行。

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的方式,对课题完成的实物、现场演示以及试验结果等进行考核,在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课题验收结论。

课题验收中,除课题责任单位代表外,课题参与单位、用户单位均应派出参与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课题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课题,按照“统一设计、同期验收”的原则,以“课题群”的方式进行验收,并将相关课题之间的衔接互动和系统集成情况作为课题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实施“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的专项成果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课题验收以《课题任务合同书》和《课题预算书》为依据,对课题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运用情况)、课题对专项总体目标完成的贡献、主要产出和成效(包括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人才培养等)、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四章 课题验收的程序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数控机床专项的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课题验收工作一般应在任务合同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课题任务的,应在课题截止前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

第十六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专项办提交课题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申请书中应说明提交验收的成果形式及申请验收的时间。

(二)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

(三)课题经费决算报告(格式见附件3),包括课题经费支出情况表、经费对外拨付明细表、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明细表、主要研究和管理人员(分别见附件3-1,3-2,3-3,3-4),及具备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四)课题所获主要成果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和以下成果证明材料:

1、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书或受理文件(复印件)

2、技术标准文件(复印件)

3、课题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

4、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由专项办审核确定的检测机构出具,复印件)

5、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

6、发表论文清单及论文首页(需注明由数控机床专项资助,复印件)

7、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8、课题成果影像资料(录像及照片)

(五)课题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课题责任单位公章。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关于课题自评估报告的要求。课题自评估报告应内容翔实,全面概括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技术研究、成果应用、项目管理等各项内容。必要时可编制独立的课题技术研究报告(关键产品或技术的研究过程描述,份数不限)、工作总结报告(偏重于阐述课题的项目管理过程)等,作为课题自评估报告的附件。

各课题参加单位应分别编制各自的子课题自评估报告(格式可参考课题自评估报告格式),作为课题自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十八条 关于用户使用报告的要求。用户使用报告中应对课题成果(产品及技术)的应用效果进行详细描述,使用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一般应附上成果应用过程中的运行报告、试验数据、可靠性运行情况(故障记录及故障处理报告)。报告中不得使用相对量数据(如提高20%之类的描述),在应用效果方面应使用绝对量的对比数据。

对于不规范的用户使用报告,验收专家组应拒绝将其列入验收材料附件,并在预验收及验收意见中明确指出。如课题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均不能准确描述该课题成果(产品及技术)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应达到的实际应用效果,则该课题应以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十九条 课题执行期间的调整申请与报批。课题执行期间,如发生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参与单位、用户、经费等的调整,课题责任单位应提前向专项办报送调整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和依据,得到专项办的批准后,由专项办在课题验收过程中通报验收专家组。课题责任单位未经允许的自行调整内容,一般不予认可,不得作为课题验收材料的附件。

第二十条 专项办在收到验收申请书、文件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向课题责任单位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对于审核通过的验收申请,专项办向课题责任单位发出验收通知,同时抄送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重点课题的验收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对于审核未通过的验收申请,专项办通知课题责任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课题验收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评价课题研究成果。如发现被验收课题在关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用户应用等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如实反映,并给出相对应的课题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应独立做出课题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在课题任务验收中,三分之二以上技术专家同意后,该课题方可通过任务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在审核验收文件资料和听取汇报、观看演示和现场测试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填写并提交《数控机床专项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和《数控机床专项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数控机床专项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由财务专家填写。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经集体讨论,形成正式的验收意见,由验收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共同填写《数控机床专项课题验收结论》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涉密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数控机床专项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五章 课题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一)按照课题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可通过验收;

(二)因人为因素未达到合同所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课题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技术指标;

2、擅自修改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经济、管理问题未能解决。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或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课题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一)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课题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

(二)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的,课题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

(三)任务验收意见为结题、财务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的,课题验收意见为结题。

第二十八条 专项办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课题验收结论。由专项办负责向课题责任单位下达《数控机床专项课题验收结论》,同时抄送地方工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完成验收的课题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整理和存档工作,并将验收资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报专项办。

第三十二条 在专项课题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和课题责任单位应配合数控专项办对验收课题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不通过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数控机床专项课题,课题责任单位在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数控机床专项课题。

第三十五条 对在课题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课题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项办将对课题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成果抵充现象的发生。

专项办对已验收课题的新产品、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等成果建立数据库,在任务预验收、课题正式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被验收课题用本专项其他课题成果进行冲抵,则该课题以验收不通过处理,并酌情追究课题责任单位、课题组长的责任。

课题验收期间及课题验收后,如发现被验收课题用其他科技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的成果进行抵充,除酌情追究课题责任单位、课题组长的责任外,专项办还将向三部门及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通报具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课题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数控机床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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