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9-07-0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或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并自主行使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含社科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应用性成果批示、政策建议建言、决策咨询服务、研究成果的社会反响等。

以技术交易、作价投资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合作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

本办法规范学校科技成果的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适用于学校一切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坚持科学决策、依法进行的基本原则,既要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又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校内单位及科研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按照“市场导向、规范管理、协调推进、激励创新”的原则,加快推进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制度体系、服务支撑体系的建设。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统筹协调以及相关管理政策、制度和转化项目的审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协调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科研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服务、推进、协调等工作,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评估备案工作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等事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第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八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需在学校网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提交书面材料,由领导小组审议出具处理意见。涉及纪检、监察的异议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完成人或非完成人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核,经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学校仅拥有拟转化科技成果的部分知识产权,则转化时需提供知识产权其它拥有单位的书面授权同意书。

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第十条  学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学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

第十一条  涉及到在境外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二条  学校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三章  权益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权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以该科技成果向完成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非完成人创办的其他企业作价投资的,学校将投资取得股权收益的90%奖励给完成人或完成人团队,剩余10%属于学校,学校所持股份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代为管理。上述股权收益指科技成果所享有股权的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益、转让股权收益及企业破产清算后享有股权应分配的剩余财产收益等。

(二)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等获得的净收益,学校将90%奖励给完成人,剩余10%上缴学校统筹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指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即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中90%用于奖励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10%由学校统筹使用。

对于横向委托项目,在项目正式结项后即进入成果转化阶段,项目结项后的剩余资金可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继续使用,期限两年;也可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中90%用于奖励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10%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照国家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可进行股权确认;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十六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的有关规定,对我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相关信息在学校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提交书面材料,由领导小组审议出具处理意见。涉及纪检、监察的异议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须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益,承担风险和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校纪校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将科技成果及其相关学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或者私自泄露,侵犯学校和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将科技成果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投资,侵犯学校和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的;

(三)抄袭、篡改、侵吞他人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阻碍职务成果的转化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

当事人以科技成果转化名义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骗取奖励和报酬的,取消该奖励和报酬,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河北省政策规章相抵触或有未提及之处,以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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