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校办字(2014)3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要按《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14]26号)有关要求编列预算,严格按预算支出,并接受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处通知项目主持人编制配套经费预算,经审核通过后交财务处开户上账。
第四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开支在5000元(含)以内的,由科研处授权项目主持人审批;5000元到10000元(含)的,项目主持人签字后,由科研处审批;10000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签字后,由科研处及分管校长审批。项目主持人持审批通过的合法票据到财务处报账。
第五条 报账票据要真实、合规、合法。科研处、财务处要加强监管,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支出内容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以往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