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07-04 点击数: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研究活力,提高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的要求,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间接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条件支撑费(指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管理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学校对项目的管理补助支出)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等;

第三条 间接经费中的条件支撑费、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组绩效支出。

第四条 立项下达单位对间接经费比例有限制要求的,或合同双方有约定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比例编制间接经费预算。无明确限制要求或约定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100 万元以上到300 万元部分不超过15%, 300 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3%。间接费用需确定合理比例,原则上应足额预算。

第五条  间接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六条  间接经费分配比例

(一)项目间接经费预算不足或分摊不足,应在扣除学校科研条件支撑费、管理费后,方可分配绩效支出。

(二)管理费原则上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足额提取(最高5000元,纵向课题立项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条件支撑费、人员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四)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经费预算应按任务经费占有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

(一)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支付给个人的绩效支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项目负责人是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要充分考量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三)项目执行期间,绩效支出累积发放总额不能超过绩效支出预算额的80%,通过验收(结题)后发放剩余部分;也可根据课题组情况,完成并通过验收(结题)后一次性发放。

(四)科研经费分年度到账的项目,按到账经费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绩效支出。

(五)绩效支出申请流程

1.申请流程:

1)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明细表》(见附表)。

2)经项目负责人、绩效领取人签字后,将上表及必要的附件材料交到学院(部)、科研处登记备案,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3)经财务处核定通过后,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2.受理时间:每年分两批集中受理科研项目人员绩效发放申请,分别定于1月和6月。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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