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经贸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2-31 点击数:


各处级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

20201228

河北经贸大学

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升学校服务我省发展的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我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团队科研素养,根据《河北省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冀财教〔20187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使用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省属高等学校自主选题研究的科研经费,每年由省教育厅拨款。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我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含优秀研究生);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进一步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科研处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组织与遴选、绩效评价、项目管理、年度进展、结题验收等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评估;财务处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青年科研项目、青年科研团队等,鼓励项目申请和执行过程中吸纳在校优秀学生参与,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一)青年科研项目:该类型项目面向40周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该类项目必须吸纳我校优秀研究生、本科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并明确分工。

(二)青年科研团队:该项目依托我校青年教师,旨在激励团队围绕目标加强整体建设,鼓励团队成员进行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该类型项目要求成员在40周岁以下,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良好的研究基础,发展潜力较大。

第五条 上述项目参照《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经贸科〔20203号)、《河北经贸大学青年科研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校科字〔201715号)、《河北经贸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2019版)》(冀经贸科〔201913号)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办公室

202012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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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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