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

作者: 时间:2024-12-30 点击数: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持续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底线”意识,明确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可为”和“不可为”,划清转化过程中的规则边界,为有力地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发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做如下规定:

一、禁止转化的科技成果

1.危害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4.违背科技伦理、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

5.未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禁止行为

1.虚构、伪造各类材料,出具失实的材料、信息、结论等;隐瞒、谎报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隐瞒技术风险和成果的负面影响;

2.在财政资金支持的成果转化类项目中列支与项目无关费用,列支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禁止开支的费用;截留、挤占、转移、私分、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

3.以抄袭、剽窃、篡改、侵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成果,侵占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4.单位职工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

5.单位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6.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7.科技人员以在职、挂职、兼职、离岗或者项目合作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8.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9.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非成果完成人;

10.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将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许可,或将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向境外转移转化;

11.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未经单位集体决策或未制定管理制度情况下,未进行资产评估,且通过协议定价未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或公示时间少于15日;

12.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13.通过协议定价的转化成果,未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等内容,且公示时间少于15日;

14.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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