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落实国家和河北省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和管理河北经贸大学的知识产权,鼓励全校教职工及学生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在职教职工(含事业编制外人员);
(二)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来校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执行我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
第六条 职务智力成果的申请专利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持有。
学校参与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对执行外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合同过程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无约定的,原则上应以学校独家作为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以上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以“河北经贸大学”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性标记等,学校享有专用权。
第九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料、程序、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由学校所有。
第十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其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他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特殊情况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法理和公平、平等、合理、有偿的原则,统筹兼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权益保障,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利益分配等内容做出约定,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须严格审核,不得产生权利冲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各单位及相关项目研究人员应遵照国家保密、安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派遣出国(境)以及派遣到国内其它单位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留学生等在国内外完成的职务智力成果,以及在校期间已进行有关研究但在校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职务智力成果,应当事先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原则上学校应为知识产权独占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学校与该二级单位共有。共有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等工作由学校统筹管理,二级单位可以分享收益。
第十五条 除上述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外,其他类型的职务智力成果,若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其所有权均归学校。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或修改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办法,宣传有关法律与政策,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学校其他部门具有协助管理的基本义务。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由主要发明创造人提出申请,经发明创造人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报请国家相关机构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独占所有权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学校与外单位共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档案资料,由学校科研处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知识产权资料及其他管理
(一)学校教职工、学生、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学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将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并负有保护学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学校掌握的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有损于学校权益的活动。
(二)涉密的科研项目完成后,相关资料应按涉密规定管理归档。
(三)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学校与其它单位(个人)共有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软件登记等的相关文件、授权登记后的证书原件或副本原则上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时可以借用。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向国内外转移转化学校的知识产权,须按《河北经贸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办理报批手续,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使用与转让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时,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学校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份权或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技术转让方式给予学校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由双方约定,不得低于学校投入。
第二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转让,转让费由双方约定,不得低于学校投入。
第二十五条 向国内外单位进行专利、计算机软件等职务智力成果的许可和转让时,必须先由发明人提交许可和转让说明,明确发明人权利和义务,并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向国内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须经学校批准,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涉及的职务智力成果转化收益时,按1:9的比例分配,其中,10%作为学校收益统筹使用,90%由职务智力成果完成人自行支配。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发明创造人员进行奖励,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相关奖励办法实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或登记为他人所有,不得私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给他人使用。
在兼职及离岗创业等活动中,学校各类人员应当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提供或转让给兼职或离岗创业等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损失的,或者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委托(合作)单位追究学校责任的,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或本办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河北省政策规章相抵触或有未提及之处,以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