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在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河北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人才支持计划”)。为做好优秀创新人才的选拔支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支持计划”是河北省教育厅实施的专项人才培养计划。旨在支持河北省普通高校中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创新研究的优秀年轻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人才支持计划”规划支持100名,其中自然科学70名,社会科学30名,分两批实施。
第四条 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人才支持计划”主要支持对我省对我省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或科研实力较雄厚,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中的年轻学术带头人。
第六条 “人才支持计划”的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2、多年从事科研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担任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3、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广,对本学科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够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
4、近5年取得较好的科研业绩,同时具备以下条款中的三个条款:
(2)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自然科学论文被SCI、EI收录三篇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在本学科领域的权威性期刊发表3篇以上。
(4)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的前5名;省级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
(5)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审定品种的第一主持人。
第七条 “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河北省教育厅根据各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申请者认真填写《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各高校学术委员会按照遴选条件对本校的申请者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者写出推荐意见,统一上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九条 河北省教育厅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条 河北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对无异议者,由省教育厅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三年,自然科学每人资助20万元,社会科学每人资助10万元,所在高校按50%予以匹配。
第十二条 对“人才支持计划”的入选者,省教育厅将优先推荐参加“燕赵学者”以及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人才培养计划的评审。
第十四条 “人才支持计划”实行科学考核与动态竞争的管理机制,按照“动态培养、严格考核、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原则,对高校百名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省教育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资助,并不得参加下一轮百名优秀创新人才的选拔;考核为优秀的,将继续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对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进行综合考核时,主要考核其政治表现、团结协作精神、科研工作以及在学科建设和教书育人等方面的情况,其中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发表论文(论著)、科研项目及经费、科研成果转化、获奖、专利等情况。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要填写《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和《河北省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学校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报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七条 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资助经费需专款专用,省教育厅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使用、管理不当者,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凡在“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河北省百名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字样。
第十九条 受资助期间工作调动者,学校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凡调离本省或省内非教育系统的,终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有关高校对获得资助者要跟踪管理,提供良好服务,大力支持其科研和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