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河北经贸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设立河北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倡导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促进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服务于学校的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二级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学术委员分会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上不超过3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办公室设在校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保管学术委员会印章。
各学术委员会分会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非领导职务的委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组成人数为奇数。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且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时具备博士学位与副高级职称。
2.学风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能广泛联系群众,威信较高。
3.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单位民主推荐,由校长提名,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民主表决通过。
各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人选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分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和分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因退休原因不能任满一届者,一般不再入选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下列情形不再担任委员或所任委员会职务时,可以按照程序适时进行个别调整,并对因此出现的缺额,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予以补任。
1.本人申请辞去委员或委员会职务的。
2.因工作调离、调整及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或委员会职务的。
3.因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免除委员职务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或委员会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学科与学术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
2.审议学校新专业增设、人才培养方案。
3.组织评定科研项目、科研资助、科研奖励、个人与集体学术荣誉及科研优秀人才。
4.审议教学、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5.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6.审核和裁决职称评审及学校各类事务中的学术争议。
7.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8.提出学术活动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校的学术活动及国内外学术交流。
9.领导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工作, 审定该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0.审定各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并指导各学术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11.审议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方面的重要议题。
12.承担学校委托审议的其他学术议题和委托办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条各学术委员会分会负责审议、处理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学术事宜,并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各学术委员会分会在工作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要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至少举行两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的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
第十四条根据情况和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可以决定组成专门的工作组、评审组及聘请校外相关专家评议和处理某些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审议、评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作出决定。表决须由2/3委员出席会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在履行职务中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是: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5.恪尽职守,遵守法纪,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6.对在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审议活动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违纪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及一年内不参加所在委员会或分会会议与活动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应由委员会或分会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时,应向负责主持会议的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替表决和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