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简称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结项管理工作,严格结项事宜,现将办理项目结项的有关程序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结项依据
1、《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3、《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
二、结项范围和受理时间
1、各年度批准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已完成或应该完成研究任务的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
2、司法部随时受理结项申请。
三、结项手续
(一)成果鉴定
1、项目研究工作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后,方可进行鉴定。
2、重点和委托项目由司法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项目主持人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拟申请办理结项的上述二类项目,须向司法部提交《结项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和研究成果一式五套。
3、一般、中青年和专项任务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开展组织鉴定前,须向司法部提交专家鉴定计划,包括拟聘请的专家名单、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通讯鉴定不用填写)等,经司法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结项报告书》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拟申请办理结项的上述三类项目,须向司法部提交《结项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各专家填写的《结项成果专家鉴定表》原件及研究成果三套。提交的上述材料,司法部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成果鉴定通过。
4、项目鉴定须成立鉴定专家组,设组长一名。专家组成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正厅级以上职务,成员数量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五分之三。
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结项成果专家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5、专家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鉴定结果为一级和二级的,经司法部验收通过后拨第三期项目经费;鉴定结果为三级的,限期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
6、专家鉴定费
鉴定费可以从资助经费中支出,重点和委托项目标准为每项1500元,一般、中青年和专项任务项目标准为每项1000元。
(二)成果出版与发表
1、对于成果鉴定通过的,司法部将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通知书》和《准予出版通知书》,项目主持人凭此出版研究成果。
2、项目成果形式为正式出版物的,必须在封面右上角和书脊上方加注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标识,并在出版物的第一页注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字样。封面标识大小为直径2.5厘米,标识可以从网站下载。
3、项目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及其他非正式出版物的,在有关期刊、报纸上发表时,须注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的字样。
四、经费拨付
对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通过的,司法部拨付第三期资助经费。
五、颁发《结项证书》
(一)成果形式为正式出版物的,成果出版后,须向司法部提交不少于三本样书、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及项目主要内容简介(限3000字)。司法部验收后,正式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以下简称《结项证书》)并在网站公布结项名单。
(二)成果形式为非正式出版物的,须向司法部提交不少于三套成果(装订成册)、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及项目主要内容简介(限3000字),司法部颁发《结项证书》,并在网站公布结项名单。
六、附则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合同书》和《中期检查报告书》的规定,按期办理结项手续,有下列情况者,司法部将采取必要措施:
(一)未经司法部验收,没有得到司法部出具的《项目验收通过通知书》和《准予出版通知书》而擅自出版,或出版物没有标注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标识,或在期刊、报纸发表没有加注“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字样的,司法部一律不予承认,不办理结项手续,并有权撤销项目,追回资助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司法部科研项目。情况严重者,将发文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
(二)《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司法部书面批准。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两次,每次延期时限为6个月。但经过两次延期一年,延期过后未结项者,司法部将在3个月内网上通报项目主持人;6个月仍没结项的,将通报项目承担单位;9个月还没结项的,将撤销项目,并从下一年度起2—3年不再考虑该单位申报。
(三)专项任务项目,结项要求和程序与其他项目一样严格,不得以司法部不资助经费为由,随意拖延或敷衍了事。
根据历年申报、立项和结项情况,司法部已内部建立诚信榜,对于项目管理不严的单位、项目完成不好的个人,司法部将不再欢迎申报项目;对于管理认真的单位、项目完成较好的个人,在今后的项目立项和评奖方面,事机成熟时将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