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问题清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3-23 点击数:

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资金问题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清理工作方案》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专项资金问题清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统一部署,决定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问题清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13年-2015年纵向科研项目。

二、自查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科研项目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财政专项资金。

3、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7、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三、自查方式

各单位梳理审查2013-2015年本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对照以上自查内容,分年度如实填写《专项资金清理自查自纠情况表》(附后)。《专项资金清理自查自纠情况表》需加盖单位公章,请于2016年3月24日中午12点前报送至科研处328办公室。如无问题,也需《专项资金清理自查自纠情况表》。

附件:专项资金清理自查自纠情况表

科研处

2016-3-23

相关材料: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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