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经贸科【2020】3号)

作者:高老师 时间:2025-09-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内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更多优秀成果产出,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申请

第二条 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包括:科研基金项目和各类专项项目。科研基金项目是由学校自主经费资助的面上项目,专项项目是由专项经费定向资助的项目。

上述两类项目均可设置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委托项目和确认项目等。

第3条科研基金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发布并管理;各类专项项目由专项设置单位(各智库、中心、基地、平台及二级单位等)根据需求向科研处提出专项设置申请,由科研处统一发布,具体执行过程由专项设置单位自行管理,结项后向科研处备案。

第4条申报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两类项目每年上半年集中申报一次,科研基金项目由科研处全程管理,专项项目由专项设置单位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关细则”报科研处备案,并据此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课题研究质量,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

1.主持各级各类纵向项目逾期未完成者不得申报;

2.主持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尚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委托课题除外;

3.一题多报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

第三章 项目评审及立项

第七条 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依照“自由申请、承诺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重点资助我校教职员工针对国家、河北省及我校重点发展问题开展研究。

第八条 科研基金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专项项目由设置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均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立项。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立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任务合同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成果形式原则上不得调整,其他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最后均依据结项成果认定。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终止或撤项处理。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终止或撤销该项目,并视情况追回资助经费:

1.研究成果存在意识形态问题;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到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4.项目经费开支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5.学校认为应予撤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执行期不得超过三年,被终止或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校内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5万元,其他项目每项资助0.5-1万元。专项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类别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立项后经费先行拨付不低于70%用于开展研究,剩余经费完成结项后予以拨付。课题组须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及调整依据《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五条 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中,科研基金项目每年上、下半年各结项一次,由科研处统一发布结项时间;专项项目须按专项设置单位结项要求办理结项,经费决算报告与结项成果清单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完成项目约定任务即可办理结项。结项成果均须注明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且成果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结项成果质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基金项目同类别结项成果要求,如设置特殊成果形式结项须提前经科研处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在校内科研考核及职称评聘中,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不作为入门资格,仅在计分中体现。按期结项后,重点项目视同省级一般课题计分,一般项目及青年项目结项后视同厅级一般课题计分。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合格后,由科研处统一出具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经贸大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13〕5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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