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河北省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25-09-25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河北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激励导向作用,增强评选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5〕第8号)和省委省政府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4年度评比表彰活动的函》(冀功勋组函〔2024〕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安排部署。通过奖励优秀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助力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繁荣发展河北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社科力量。

二、基本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坚持统筹兼顾。

重点推出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优秀成果;推出对研究解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的优秀成果;推出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挖掘和研究河北历史文化资源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的成果;推出对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提升哲学社会科学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的优秀成果。加大对青年社科工作者的扶持培养力度,同等条件下注重向青年社科工作者的优秀成果倾斜。

三、组织机构

设立第十九届河北省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成果和奖励等级。省评审委员会由相关研究领域政治方向坚定、学术造诣高、实践经验丰富、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省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河北省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四、奖项设置和奖励

本届设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共290项,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产生,一等奖不超过35项,二等奖不超过110项,其余为三等奖。

向获奖成果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按成果作者限额颁发,特别奖、一等奖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三等奖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同一作者参与的多项成果获奖,只颁发1项成果的获奖证书。省外作者不颁发奖励证书。奖励证书中的作者排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

五、评选条件和申报要求

本届评选河北作者于规定时限内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普及读物、工具书等);论文;研究报告。

(一)申报人及作者

1.在申报截止时间内,人事关系在河北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可以申报。已调入河北的作者可以申报,已调出河北的作者不能申报。

2.申报人须是申报成果的独立作者或合作成果的第一作者。已故作者的成果,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3.申报成果的作者以成果署名为准。著作的作者原则上以版权页为准,如版权页未完全注明,在著作中标注参与撰写的,可排在版权页作者之后;论文以发表时的署名为准;非正式出版物以批示件、结项证书等为准;成果没有明确署名或署名集体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合作成果须征得所有作者同意,最多申报7名作者(含申报人)。

4.在职副市厅级或相当于副市厅级以上干部的成果原则上不参评,编制在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研究机构等有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以申报。

5.每位申报人限申报1项成果。

6.申报人和作者应依法依规参与申报评选,尊重评选结果。

(二)学科范围

根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和《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适应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届评选成果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列·科社;2.党史·党建;3.哲学;4.理论经济学;5.应用经济学;6.统计学;7.法学;8.政治学;9.社会学;10.民族学;11.历史学;12.考古学;13.宗教学;14.文学;15.语言学;16.艺术学;17.新闻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体育学;21.管理学;22.心理学;23.军事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中主要研究对象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可选择相近的学科申报参评。

(三)参评成果要求

参评成果须在2022年1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完成,以首次正式出版、发表或批示采用时间为准。上一届评选没有申报,且没有作为已获奖成果的支撑材料参评的2020至2021年完成的成果,如果在2022年后取得新的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学术领域产生新的重大影响,也可以申报。

1.著作

著作指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哲学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普及读物、工具书等。

专著须在研究现实或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译著须译文准确流畅、表意贴切、忠实于原著,对研究和解决理论和现实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须准确阐述本学科专业理论和方法,及时体现学科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结构设计合理,选材恰当准确,在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上具有重要作用。

古籍整理文献须切合原意,注释准确,修辞严谨,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普及读物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工具书须体例科学,资料翔实可靠,知识性强,能准确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同一书号的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按整体成果申报。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原则上由单本作者以单部著作独立申报,明确属于同一主题、经所有作者签署同意可以由丛书主编按整体申报,二者选其一;往届已有成果申报并获奖的,不能再整体申报。整体申报的以最后一项成果的时间为准。

著作标注的出版日期在2021年7月以后,但由于出版或印刷等原因延误出版且上届未申报参评的,由出版社出具证明后可以申报。

2.论文

论文须立足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前沿,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一定的学术性、思想性、创造性和前瞻性,能够科学阐明所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参评论文须是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以论文发表年度为准,不含来源期刊的增刊以及扩展版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是在其他期刊发表后被中国人民大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转摘的学术论文;或是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

在规定时限内,围绕一个专题,第一作者相同,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副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以最后一项成果时间为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

同一作者论述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的论文集,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50%的,可作为著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以著作申报,其中的单篇论文可由作者按论文的条件申报。

3.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须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集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对策建议,对党委、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研究报告须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转化应用,提供批示件(申报成果应与批示件一致)和有效的采用证明材料,以首次批示、采用的时间为准。已结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属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研究内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最终结项成果,如没有公开发表出版,可按研究报告申报(不含以上项目的子课题成果),以结项时间为准。

(四)下列成果不在评选范围内:

1.非社科类科研成果(包括原著为非社科成果的译著);

2.非学术性成果,包括中小学教材、教辅、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原著为文学艺术作品的译著)、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法定文件、工作请示和工作报告等;

3.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及其增订本(修订本);

4.往届以课题结项成果的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申报并获奖后,以获奖的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为主要内容出版的著作;

5.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出版发表的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的著作除外);

6.违反学术规范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成果;

7.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密范围内的成果;

8.申报成果的作者因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等受到惩处,申报时仍在惩处期内。

六、评审标准

政治标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有政治方向问题的一票否决。

学术标准:成果须具有原创性、开拓性,扎根中国大地,体现中国特色,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对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学风标准: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实际贡献:成果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及好评,或在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贡献。

七、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

1.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第十九届河北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申报书,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并对填报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加强学术诚信监督,著作和研究报告成果须在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复制比不超过25%。

2.申报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要切实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诚信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推荐申报的成果须在本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或公示异议未完成核查处理的成果不予受理。

3.省内高等院校、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直部门、省级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冀单位、驻冀部队机关院校的成果由本单位(社会组织)作为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省评奖办公室推荐申报。

4.地市级以下除高校外的其他单位(社会组织)推荐申报成果,在本单位(社会组织)经审核公示后,报所在设区市社科联或辛集市、定州市、雄安新区的社科工作管理部门。各市级社科工作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省评奖办公室推荐申报。

(二)资格审查

省评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人、申报成果、申报书、相关佐证材料等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和申报要求。

省评奖办公室将资格审查结果反馈各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有违反学术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成果和个人提出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示结束后,推荐单位将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报省评奖办公室。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由省评奖办公室撤销其参评资格。

(三)学科组初评

将参评成果按学科分成若干学科组,由学科组评审专家对参评成果进行独立审读打分。根据成果得分、申报情况等按比例确定各学科组提交省评审委员会的成果名单。

(四)省评审委员会终评

召开省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阅卷、集中评议的基础上评选出各等级的拟奖励成果。

(五)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通过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3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均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异议不予受理:非实名提出的异议;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对奖励成果等次的异议;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

省评奖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建复议专家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原则性问题提请省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申报成果和申报材料存在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的成果和人员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随时取消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申报资格。

(六)审批

公示无异议,评审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七)表彰奖励

发布表彰决定,对获奖成果和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八、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参与申报评选的申报人和作者、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评审专家、省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等要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成果的作者不得被聘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如发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的成果参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他人存在类似情形,也应提出回避要求。省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评。

(三)严格实行保密制度。省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对评选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任何未经公开的评选信息和评选意见,保证评选工作不受干扰。

(四)严明工作纪律。省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接受申报人及相关人员的请托,不得接受申报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礼物、礼金。申报人和有关单位不得请托游说、跑奖要奖。

(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评选工作要注重实效,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加强工作监督。评选工作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社科院纪检监察组和省社科院机关纪委监督。申报人、省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须签订承诺书。对评审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选用评审专家的依据。严格按程序进行公示,强化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河北省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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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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