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16-06-30 点击数:

校办字〔20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含配套费、校内基金、博士、高层次人才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五条 学院、部、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及大宗图书资料的招标、采购、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项目,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项目预算涉及设备购置等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的应在项目经费下达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要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接待费等内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编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对于立项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办法编制预算。其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印刷复印、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经费开支劳务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横向项目经费开支劳务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纵向项目经费开支咨询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横向项目经费开支咨询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11.间接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100 万元到300 万元部分不超过13%,超过300 万元部分不超过10%。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者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其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经费中可以列支办公用品,开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

以上各条未包括的属科研工作必需的有关费用,由科研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并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上账程序。

(一)学校财务处负责查询经费到帐信息并通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核实立项通知书或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对于无预算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将审核后的预算通知财务处。

(三)财务处收到科研处出具的预算审核意见后,依据审核通过的预算明细科目开户上账。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纵向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研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经费支出严格禁止如下行为:

(一)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列支礼品或超出常规标准的办公用品和资产;

(九)列支无预算的内容;

(十)私设“小金库”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原则上应严格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经费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邀请)通知,以及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主办会议还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带活动内容或说明,并确保各原始凭证与活动内容的相关性、一致性,严禁拼凑票据或凭证,虚报差旅支出;支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时,应附带活动说明和有关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及签收证明。用私家车开展调研活动的,所发生的油费、路桥费等应与活动路线、时间、费用额度相吻合,并提供活动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进度。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应与项目研发进度相一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前,项目经费应实现全额支付。特殊情况需经科研处按程序审批。项目结余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签批权限。科研经费开支在5000元(含)以内的,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报销;5000元到20000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报销;20000元到200000元(含)的,还需经过科研处负责人与主管科研校领导共同审批签字报销;2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500000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项目主持人自身发生的相关支出票据需经所在二级单位的负责人签批。项目主持人持审批通过的合法票据到财务处报账。科研活动期间的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内容支出或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应将所有原始凭证汇总粘贴报销,严禁故意拆分支出内容,有意规避上一级领导签批。国外的发票需经校国际交流中心翻译并签批。

第二十条 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5%(最高5000元,纵向课题立项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科研管理相关业务费用支出。配套及奖励经费的划拨额度依据《河北经贸大学科研配套奖励办法(2013版)》执行,项目经费全部到帐后即拨付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支出进度应与项目研发进度相一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前,配套经费应实现全额支付。配套经费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项目正常结项后支付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大宗图书的,采购前应严格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校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建议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所采购物品均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的科研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第二十三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学校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大额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6年3月10日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版权所有 © 河北经贸大学

科研处二维码
智库服务中心二维码
经贸青椒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