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6-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研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纵向项目是指来源于国务院机关和代表各级政府(含国家部委), 面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立项或招标、过程管理规范、纳入财政拨款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及校内自立项目。横向项目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项目(已确认为国家级、省部级、厅级项目的除外),包括科学研究类、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和其它产品开发类等。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要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接待费等内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编列。

第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审核制度。科研处、财务处从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角度,审核经费预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对于立项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办法编制预算。其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印刷复印、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经费开支劳务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横向项目经费开支劳务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纵向项目经费开支咨询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横向项目经费开支咨询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者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其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以上各条未包括的属科研工作必需的有关费用,由科研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并审批。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上账程序。

(一)学校财务处负责查询经费到帐信息并通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核实立项通知书或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对于无预算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将审核后的预算通知财务处。

(三)财务处收到科研处出具的预算审核意见后,依据审核通过的预算明细科目开户上账。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纵向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研处进行审批。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经费支出严格禁止如下行为:

(一) 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 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 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 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 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 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 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 列支礼品或超出常规标准的办公用品和资产;

(九) 列支无预算的内容;

(十) 私设“小金库”等。

第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原则上应严格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经费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邀请)通知,以及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主办会议还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带活动内容或说明,并确保各原始凭证与活动内容的相关性、一致性,严禁拼凑票据或凭证,虚报差旅支出;支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时,应附带活动说明和有关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及签收证明。用私家车开展调研活动的,所发生的油费、路桥费等应与活动路线、时间、费用额度相吻合,并提供活动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进度。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应与项目研发进度相一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前,项目经费应实现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签批权限。科研经费(校内奖励配套除外)开支在5000元(含)以内的,由科研处授权项目主持人审批;5000元到10000元(含)的,项目主持人签字后,由科研处审批;10000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签字后,由科研处及分管校长审批。项目主持人持审批通过的合法票据到财务处报账。科研活动期间的同一内容支出或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应将所有原始凭证汇总粘贴报销,严禁故意拆分支出内容,有意规避上一级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提取5%(最高5000元)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相关业务费用支出。配套及奖励经费的划拨额度依据《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3版)》执行。项目经费全部到帐后即拨付配套经费,项目正常结项后拨付奖励经费。

第十五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资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的科研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和科研活动内控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配合上级及学校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不予拨付项目配套经费,并追回已拨付奖励经费。如需财务部门出具经费支出进度或支出明细的,财务部门应据实审核签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并组织实施。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版权所有 © 河北经贸大学

科研处二维码
智库服务中心二维码
经贸青椒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