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4-11 点击数: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含配套费、校内基金、博士科研启动费、高层次人才经费等);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以联合研究、委托研究、协同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五条 学院、部、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大宗图书资料的招标、采购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涉及设备购置等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的应在项目经费下达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对于立项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办法编制预算。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或委托方要求合理使用。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以上纵向及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均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不设置比例限制。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印刷复印、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其发放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25%。

9.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100 万元以上到300 万元部分不超过15%, 300 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3%。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者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间接经费中可以列支办公用品,开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

以上各条未包括的属科研工作必需的有关费用,由科研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并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上账程序。

(一)学校财务处负责查询经费到账信息并通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核实立项通知书或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对于无预算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将审核后的预算通知财务处。

(三)财务处收到科研处出具的预算审核意见后,依据审核通过的预算明细科目开户上账。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确需调剂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部、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或委托方要求进行。

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调剂使用;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

项目间接经费预算不得调剂。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经费支出严格禁止如下行为

(一)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列支礼品或超出常规标准的办公用品和资产;

(九)列支无预算的内容;

(十)私设“小金库”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原则上应严格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经费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邀请)通知,以及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主办会议还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带活动内容或说明,并确保各原始凭证与活动内容的相关性、一致性,严禁拼凑票据或凭证,虚报差旅支出;支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时,应附带活动说明和有关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及签收证明。用私家车开展调研活动的,所发生的油费、路桥费等应与活动路线、时间、费用额度相吻合,并提供活动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进度。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应与项目研发进度相一致,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要求收回的,按规定收回。按规定留用的,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纳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若不按规定结算的,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签批权实施科研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所有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活动期间的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内容支出或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应将所有原始凭证汇总粘贴报销,国外的发票需经校国际交流中心翻译并签批。二级单位、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经费支出进度进行过程管理。1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成员签批,独立承研的课题负责人经手的经费支出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批。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二级单位、科研处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条 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5%(最高5000元,纵向课题立项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相关业务费用支出。配套及奖励经费的划拨额度依据《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项目经费到账后即拨付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支出进度应与项目研发进度相一致。项目正常结项后支付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完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1)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2)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单项和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级50万元(含)以上的,可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办理相关的政府采购手续及进行政府采购备案。(3)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大宗同类物资设备采购执行《河北经贸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冀经贸校字〔2007〕3号)的相关要求。由学校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自行组织采购。(4)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课题组自行组织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要在采购前依法进行公示,限额标准以下的(50万元含),要在学校网站公示。

非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资产购置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以上课题经费所采购物品均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的科研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涉及省内零余额单位之间外拨经费的,须于每年3月初到财务处备案,以便上报财政厅统一办理外拨手续。

(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约定开支。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课题组可聘用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课题劳务费安排解决;二级单位可聘用1-2名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学校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大额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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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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