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博士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12-17 点击数:

校科字[2000]6号

第一条 《河北经贸大学关于高学历、高学位人才有关待遇的规定 (试行)》(校人字[2000]16号)第三条第4款、第四条第4款规定,我校急需引进的已获博士学位的人员(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校内在职人员获取博士学位后,学校连续五年每年提供1万元科研经费,总计5万元。为使此项博士科研经费规范使用并取得应有的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科研经费申请者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博士科研经费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报学校科研处。研究选题应尽量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申请的项目进行评议,评审通过后经校领导审批后下达有关人员。

第四条 博士科研经费下达后,由校科研处列入学校科研计划进行管理。

第五条 博士科研经费计入个人帐户,凭发票由科研处签批报销。

第六条 博士科研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图书资料费、调研费、文具费、上机费、成果打印费、小型会议费、学术会议费以及因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研究成果(论文)应在较高层次刊物上发表;申请费用在2.5万元以上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出专著,科技项目要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对达不到预定要求、未能按期完成等情况,将终止或撤消资助。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节余,可继续申请项目、继续使用节余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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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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