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4-26 点击数:

河北经贸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我校的学术研究,提高广大教师的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全省的两个文明建设,保证我校优秀学术著作的尽快出版,特设立”河北经贸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第二条 出版基金资助对象。我校在职教师为第一署名人的学术著作。

第三条 出版基金主要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出版经费较困难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第四条 出版基金遵循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出版基金的评审工作,科研处负责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有书稿和能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摘要,知名专家撰写的序言、鉴定意见,主要参考文献、与出版社签订的出书协议等。

第七条 多人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合作者要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申请表》签字。

第八条 各单位对申请者的所有材料进行认真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对所有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价学术著作的学术价值。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下述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1. 40岁以下青年学者完成的学术著作;

2. 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而形成的学术著作;

3. 属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基础理论的学术著作;

4. 个人完成的学术著作;

第十一条 下述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1. 编著、译著、论文集;

2. 科普读物;

3. 教科书、一般工具书及数据库;

4. 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十二条 著作权属有争议的著作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科研处提出资助意见,经校领导审批后下达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根据出版合同实际印数等因素,科研处核定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出版费用的50-70%,其余部分由作者自筹。

第十五条 出版基金仅资助学术著作出版所需的出版费,不包括稿酬。

第十六条 出版基金下达后,由学校科研处管理。先拨付资助额度的2/3,待出书后凭出版社发票报销另外1/3。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达不到预定要求,存在政治错误、未能按期出版等情况,将终止或撤消资助,并对有关作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由此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作者自负。

第十八条 出版基金一般在本年度内使用。特殊情况,经科研处同意后也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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