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科研人员承办和完成好省领导等临时交办的任务,更好地实现我校服务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由省领导交办或受省领导委托、校领导布置、需由我校工作人员提供智力支持、服务,但完成的成果属于职务作品、本人不宜署名的工作,包括:
(2)参加研究、起草由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文件。
2、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布置的专项调研工作。
1、凡承办本办法“一”中第1项任务的人员,完成任务后,将作品及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交科研处,每项工作由学校根据工作量大小发给300-800元补贴。
2、凡承办本办法“一”中第2项任务、校外又没有专项经费来源的,可以根据工作量和实际开支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资助,费用须符合本校相应管理办法。
3、凡承办本办法“一”中第3项任务的人员,视情况依照本办法“二”第1或2项实行。
4、我校科研人员承办上述任务,均需填写《省领导等交办任务报告表》,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科研人员自存,另一份报科研处备案。
设立“省领导等临时交办任务专项经费”,列入本校财务预算。有专项课题经费的,不予补贴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