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5-04 点击数:

为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优秀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科研基金包括:重点项目基金、青年项目基金及申报国家级课题预研基金。申报者在一年内只能申请其中一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经费由学校预算列支,不纳入立项配套奖励范畴。

第二条 申报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职工,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申报项目的名称与在研的国家级课题项目名称雷同者;

2.主持承担国家级项目、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尚未结项者以及其他纵向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第三条 校内科研基金依照“自由申请、承诺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有重点地资助教师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条 重点项目基金,每年资助十项左右,每项5万元。

申报条件:在项目执行期内,申报者至少承诺作为主持人完成以下工作之一:(1)发表一篇一档论文;(2)获得一项国家级科研立项;(3)获得一项省级指令性科研立项且发表两篇二档论文。

第五条 青年项目基金,每年资助十项左右,每项3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者年龄在40岁(含)以下,且在项目执行期内申报者至少承诺作为主持人完成以下工作之一:(1)发表两篇二档以上论文;(2)获得一项省级以上指令性科研立项且发表一篇二档以上论文。

第六条 为引导鼓励我校教师承担高层次科研课题,提高申报国家级课题的命中率,设立“申报国家级课题预研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预研基金”)。

预研基金项目分前期资助与后期资助两种。前期资助原则上不限项目数量,每项资助500元,用于资助申报国家级课题且未获得校内科研基金资助者;后期资助每年20项左右,每项资助5000元,用于资助上一年度已申报国家课题未命中但具备命中潜力者。

预研基金项目的承担者必须申报当年度的国家级课题。后期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在校三档以上期刊发表不少于1篇与预研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

第七条 每年5月份受理教师申请,“申报国家级课题预研项目基金”中的前期资助无需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校内科研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签后报科研处。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经费做出明确的预算,经费只限于调研、资料、学术交流、论文发表、实验材料等必需费用,一般不允许用于支付劳务、招待等费用。如项目被批准立项,报销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条 科研处邀请专家参考以下因素进行立项评审:(1)对学校博士点建设的支持力度;(2)可行性;(3)在满足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额外的成果产出承诺。科研处在汇总、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对象。批准立项项目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条 校内基金项目承担者(预研资金前期资助除外)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研究进展报告》上报科研处。对于不按期报送《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完成情况差的项目,科研处将有权终止项目的进行,并追回已划拨的经费。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基金项目的正常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中途退出,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承担项目时,项目将自动终止,经费收回。项目进行中欲调离、出国的人员,需由本人推荐合适人选,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结题时要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由科研处邀请专家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或鉴定。对于逾期未完成者,将追回项目经费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于如期完成者,在校内职称评聘和考核,以及各种称号评审中,重点项目按省级指令性项目计分,青年项目按厅级指令性项目计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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