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05版)

作者: 时间:2016-06-30 点击数:

为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推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

(二)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项。

(三)本办法只奖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或署名人的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如注有署名单位,其中须包含“河北经贸大学”字样。

(四)科研奖励实行个人申报,科研处登记、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的管理制度。每年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登记,次学期发放奖金。申请时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成果获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社会反响原件、有效查询证明(仅三大检索)等。

(五)所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项必须真实,没有权属争议,对任何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学校将取消其奖励,并按我校《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科研项目奖励

(一)对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科研项目和国家软科学项目等国家级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2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100%的配套资金。

(二)对承担国家教育部资助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1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金。

(三)对承担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1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30%的配套资金。

(四)对承担市厅级科研项目(不包括校级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5%,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

(五)对承担“捆绑式”纵向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除对项目经费中我校教师自己支配部分执行相应奖励办法外,对转走部分资金也给予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奖励10%,市厅级项目奖励5%。

(六)对承担来源于国务院机关和代表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不包括子课题和无经费课题)组织立项或招标的重要科研项目,按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

(七)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且项目资金到学校帐户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募集资金的5%,并给予募集资金15%的配套资金。

(八)国家级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1万元,教育部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5000元。

(九)项目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资金全部到校后拨付奖金的一半,项目完成后拨付奖金的另一半。

三、科研成果奖励

(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二)学术论文被国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每篇奖励1500元;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摘编的,每篇奖励1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每篇奖励300元。

(三)学术论著被《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等编)收录的刊物引用(不包括自引用),每被一篇作品引用,奖励50元。

(四)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历史研究》、《求是》、《管理世界》、《计算机学报》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5000字以下奖励4000元,5000—8000字奖励4400元,8000字以上奖励4600元;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学术性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五)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部分)、全国性学会(或研究会)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首批具有教授资格评审权的32所重点大学及其所属研究院(所)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不包括“(四)”列举报刊)和以书代刊方式出版的连续出版物,国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正式出版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加按届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被收入会议论文集的论文(由国内主办的国际会议的论文集须公开出版):5000字以下奖励1900元,5000—8000字奖励2300元,8000字以上奖励2500元。

(六)在上述有关期刊非正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七)在上述有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低于30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低于1500字的减半奖励。

(八)公开出版且与本人研究方向相符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3000元;超过20万字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奖金100元。

(九)公开出版但与本人研究方向不相符的学术专著(不含编著、教材),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2000元;超过20万字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奖金50元。

(十)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和统编教材(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1500元;超过20万字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奖金30元。

(十一)应用性科研成果被中央、国家领导批转采纳或主要内容形成省部级机关文件,每项奖励4000元;被省部级领导批转采纳或主要内容形成市厅级机关文件,每项奖励2000元。

(十二)对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6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

(十三)美术作品收藏于中国美术馆、世界著名博物馆,或在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青年美展等)中获奖作品,奖励2300元。同一篇作品不重复奖励,只给予最高奖励;公开出版的个人专集(指画集或设计作品集,不含论文集),8个印张(相当于著作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3000元;超过8个印张的,每增加0.4个印张(相当于著作1万字),增加奖金50元。

四、获奖成果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著作和项目: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论文: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三)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著作和项目: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四)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论文: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2万元。

(五)自然科学类奖励按著作类奖励标准对待。

(六)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图书奖、国家文艺振兴奖、"五个一工程"奖,属于国家级奖励。其中孙冶方奖按一等对待;国家图书荣誉奖、图书奖、提名奖分别按一、二、三等对待;国家文艺振兴奖按二等论文对待";五个一工程"奖按二等奖对待。

(七)由文化部颁发的群星奖属于省(部)级奖励;获得群星奖的绘画作品按论文奖励对待。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对科研奖励审核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科字[2003]4号文件)、《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补充规定》(校科字[2003]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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