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研成果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3-04-26 点击数:

第一条 科研成果,是指以探索未知为目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占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所提出的有益于解 决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益于促进学科发展、有益于深化和推进人类认识并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体系、新建议、新资料、 新产品和新技术。

第二条 科研成果范围

1、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专著、编著、译著、论文集、学术资料、教材、工具书、普及读物、古籍整理等书籍,软件,文艺作品(含影视、音像作品及翻译的文艺作品) 。

2、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政策建议、文艺作品(含翻译的文艺作品)、艺术作品、新闻报道、杂谈等。

3、完成的各级科学研究项目(含本校),以及上级机关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经专家鉴定合格的研究成果。

4、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主办的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研究报告。

5、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上正式录选的论文或研究报告。

6、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全体会议上宣读或获奖的论文(以书面证明或证书为凭); 被收入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7、以校名义提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研究成果。

8、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认为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

9、被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用并正式形成决策的研究成果。

10、被省级(含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采用的理论文章或专题讲座、文艺作品(含影视、音像作品及翻译的文艺作品)等稿件(以采用通知、节目播出单为凭)。

11、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艺术作品、文艺作品(含影视、音像作品及翻译的文艺作品)、广告作品、新闻报道、杂谈等(以获奖证明或证书、广告策划书等为凭) 。

12、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艺术作品展览会的艺术作品(以参展证明为凭)、被省级(含省级)以上部门采用的各种艺术设计作品(以采用通知为凭)。

1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专利证书为凭)。

14、取得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以软件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书为凭,参与开发者需有合作协议)。

第三条 科研成果归档

1、科研成果档案是以个人为立档单位,包括成果登记表(即卷内成果目录)、出版或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科研成果的社会反应材料、成果获奖证书及年终考核登记表等。

2、归档程序

1)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调入后均需填写《科研人员登记表》, 交科研处建档。

2) 校教学、科研人员发表成果后,每项成果填写一张成果登记卡,由所属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交所属部门科研秘书存档,并将有关数据录入本校成果库。

3)每学期第16周(特殊情况除外),各院、系、处、室科研秘书将成果登记卡、电子版《河北经贸大学科研成果一览表》送交科研处备案、督查。

4)科研处每学期按单位公布一次科研成果,每年年终辑印一本成果册。

3、归档要求

1)填写成果卡片项目完整,书写清晰,本人完成的成果字数、成果形式要准确。

2)报送成果须把每项成果卡及成果原件或复印件(软盘、光盘)同时送交所属部门科研秘书,没有成果原件或复印件(软盘、光盘)不予登记。

3)所报送的成果复印件要具备:①论文:期刊封面,期刊目录,版权页 (期刊号),论文全文;② 课题:立项证明,结项证明,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全文,专著要求同③;横向课题还需附委托协议和成果鉴定证明;理工类非文字性科研成果附专家评审鉴定报 告;③ 专著、译著:封面,版权页,完整的目录。 ④获奖类科研成果需附获奖证书 。

4)非文字性科研成果,由本人提交图片或软盘、光盘。

5)多人合作成果,每人均要填写成果卡,并分别报送成果,归入个人成果档案。

6)重复使用的成果,按首次登记的此项成果的级次、字数计算;再次发表按社会反应对待,不增加该项成果的字数。

7)成果的社会反应需填写《社会反应登记表》,连同刊有社会反应的书报或刊物复印件一并归档。

8)成果档案只登记、收归省级(含省级)以上报刊上的社会反应和获省级以上奖励的成果证书。省级以上部门采用的证明材料及省级以上领导的批示件。

9)所发表的科研成果应及时报送,并在当年归档,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归档,可在次年成果册上补登,隔年成果不再补登。

第四条 归档科研成果管理

1、科研档案是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软盘、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献资料。它 是我校开展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研储备的一种形式和重要的信息资源,也是评定职称及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必须集中统一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 全和便于开发利用。本校成果档案由各院、系、处、室保管,阅需履行一定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将科研档案带离。

2、教学、科研人员来校前发表的成果不予归档。教学、科研人员调离,其科研档案不随调或退还本人,仍作为本校科研成果一部分由各院、系、处、室保存。

3、凡通过评审、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通过所在部门向科研处登记备案,学校才予以承认;未经登记归档的成果一律不得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并不作为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于校科研处。

河北经贸大学

2004年5月30日

注:《河北经贸大学科研人员登记卡》、《河北经贸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卡》、《河北经贸大学科研成果社会反应登记表》、《河北经贸大学科研成果一览表》在校科研处网页下载。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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