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教育部关于规范科学研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文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使广大教师和科学研究人员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在我校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
二、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1.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注意维护被调查人的人格尊严,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5.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校党委和行政部门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2.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3.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1.校学风委员会决定是否对举报实施调查,成立调查小组。
2.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或聘请校外专家。
3.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4.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分包括:
3.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以不端学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4.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和科研奖励;
5.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1.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通过校内报纸、广播、网络、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2.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内容中。
3.将学风表现列入教职工个人及单位考评的内容,形成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