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12-17 点击数:

一、总 则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严谨为师、勤奋为学、诚信为人”的校训,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办法。全校师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觉遵守以下规范:

1.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

3.不得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5.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6.不得违反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二、学术规范管理的组织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要把学术研究规范化作为职能之一进行管理。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界定。科研处负责受理举报 。

三、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管理程序

本办法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人员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做法都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举报的情况 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四、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管理办法,而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者,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3.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警告或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硕导) ,警告或暂缓学士、硕士论文答辩;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包括硕导)或取消申请学士、硕士答辩资格;解除现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包括硕导),取消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并相应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4.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年。 处分期限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申请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相应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福利待遇。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置。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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