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6-03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以研究解决重大理论和河北现实问题为重点,凝练学术方向、汇聚研究队伍、增强发展活力,深入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深度融合,开展协同创新,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和协同创新平台,在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咨询报告,建设河北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带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按照“定位明确、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分类指导”的原则,一般建在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点的高校。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重点围绕全省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汇聚多方优势科研资源开展协同创新,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省相关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省发展规划,举办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引领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全省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中心。

4.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要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河北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和本研究领域咨询服务中心。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协同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依托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鼓励和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共建。坚持“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原则。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将加大经费和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使基地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

第六条 省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第七条 依托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组织、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具体要求是:

1.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5.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协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管校长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点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要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要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省性重要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

4.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6.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并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岗位聘用周期一般为4年。在聘人员可连续竞聘。

第十四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兼职人员应安排必要的驻所时间。

第十五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不应少于3人。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和问题导向,注重成果转化,积极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发表论文。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研究咨询报告,充分发挥智库作用。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省教育厅报送至少一份不低于3000字的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由省教育厅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也要不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用情况。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享有。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项目,按《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依托高校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研讨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充分发挥全省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举办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教育厅备案。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人数、经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议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全部会议论文或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文件妥善存档,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省教育厅和依托高校共同投入,以依托高校投入为主。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购置及网站建设和学术会议等。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3,其余部分用于图书资料购置及网站建设和学术交流等。依托高校要制定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实施细则,由学校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

2.数据采集费

3.调研差旅费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5.会议费

6.咨询费

7.劳务费

8.印刷费

9.其他

第三十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落实基地建设五项任务,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七、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专兼职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分别不得少于1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依托高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高校XX中心(研究所)主办”。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图书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3.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的订购需求,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八、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

九、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阶段性成果摘要;

3.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4.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5.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6.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简报的报送情况将列入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十、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四年建设周期内,依托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并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检查评估主要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内取得的科研新进展和新成果,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为各级政府、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开展咨询服务、建言献策情况;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高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第四十条 检查评估工作采取专家通讯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估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在通讯评审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专家以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推荐出列入新一周期建设的重点研究基地名单,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检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依托高校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经费、政策措施等没有落实;

3.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立项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4.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5.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6.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制订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Hebei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英文简称:Hebei Key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HEKRI

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大学XX研究中心(所)。

以上名称规范,在各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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