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我省软科学研究水平,促进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高水平研究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是在我省软科学研究重点和特色领域,整合高水平研究人员等优势学科资源建设的具有创新性、开放性的软科学研究平台。
河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按照“项目、人才、基地”一体化的指导思想,以软科学计划项目为引导,聚集软科学研究人才,形成特色和优势明显的软科学研究团队,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前瞻性、现实性重大问题开展软科学研究,为各级政府各类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1、课题研究。围绕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特色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针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的软科学课题研究,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支撑服务。
2、人才培养。稳定一批高水平软科学研究专家,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软科学研究团队。广泛聚集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形成内外结合的软科学研究网络。
3、咨询服务。通过课题研究和软科学信息资源的开放性平台,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相应研究领域的决策咨询服务基地。
4、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成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平台。一个建设周期至少应举办2次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等交流活动。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基地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建设运行机制,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软科学研究基地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和软科学研究基地依托单位(所在单位)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软科学研究与管理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河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共建软科学研究基地。
(一)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且在全省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权威性;
(二)在优势领域和方向,至少拥有1至2名学科带头人;
(三)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10人,依托单位外聘兼职人员不应低于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科技厅组织省内外专家对依托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地申请进行评审,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审核确认。
第九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审批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软科学研究基地联席会议,建立各基地之间的互动机制。
第十条依托单位负责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和具体建设实施、管理工作,制订并落实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建设规划、为软科学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定期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管理部门报告软科学研究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软科学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其主要职责为: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运行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向依托单位和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软科学研究基地以承担重大科研课题、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承担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
第十三条软科学研究基地在每个建设周期需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完成5项以上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创新性软科学研究成果,具体形式如下:
第十四条软科学研究基地每年需向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至少报送一份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报告,由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软科学研究基地也可通过其他形式或渠道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呈报软科学研究报告,并及时将呈送情况和被决策采纳情况上报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河北省科技厅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
河北省科技厅对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以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形式下达。
依托单位要严格落实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配套经费的投入,每一建设周期内的投入应不少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投入数额的二分之一。软科学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参照国家、省及依托单位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软科学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积极解决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检查,在每个建设周期,组织建设运行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软科学研究基地在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
第十九条对未能通过评估的软科学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立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等手段,达到“以评促建”、保持软科学研究基地创新性、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目的。
第二十条各依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位的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河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