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石药集团医药联合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2-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面向产业需求开展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主导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石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石药集团医药联合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石药基金)。为规范石药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药基金是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组成部分,面向全国,重点资助与医药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等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资助项目列入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

第三条 石药基金设立石药集团联合研究基金领导小组和石药集团联合研究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在省基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合办公室负责石药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石药基金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模式运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石药基金领导小组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医药行业生产、发展需求,提出年度资助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第七条 申请石药基金资助项目,须按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八条 省基金办和联合办公室共同组织项目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基金办负责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工作。

第九条 石药基金领导小组提出资助预算建议,报送省基金委。

第十条 省基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并根据该年度资助预算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送省科技厅核准后,按相关程序下达资助计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省基金委和石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划拨至石药集团基金管理办公室账户。联合办公室应定期向省基金委、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汇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石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遵照《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石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资助总额,分年度由联合办公室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次拨付资助项目经费。

第一次拨款,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接到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资助总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填写项目任务合同书,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基金办,由省基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任务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任务合同书的,应提前向省基金办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二次及以后拨款,须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后进行,经联合办公室审查工作进展正常的,按任务合同书相应年度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停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如在省内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联合办公室审查,报省基金委批准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终止或依法撤销,所在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将已拨款的未支付部分悉数交回联合办公室。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石药基金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联合办公室和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向省基金办和联合办公室报送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向省基金委、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汇报项目进展及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终止。如确需调整研究内容、项目组负责人或申请终止,应按立项程序,逐级申报,经省基金委批准并正式行文后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授予项目承担者、石药集团有限公司,由双方依法运用。运用该成果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

发表论文或专著时要署明项目编号和“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石药集团医药联合研究基金资助项目(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Hebe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Shijiazhu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SPC) Foundation 英文)”字样。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得到其他渠道经费资助的,须报联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基金办、联合办公室按照《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办法》主持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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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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