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3-02-26 点击数:

(河北省第三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5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加强我省基础研究,为科技和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储备,1992年10月6日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暨基金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地运用省科学基金,指导、协调和择优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稳定科技创新队伍,发现和培养人才,特别是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了规范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由省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方面的专家11-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每届任期5年。省政府聘任,归口管理部门省科学技术厅。

第三条 任职期间有重大变化或连续二年不能参加委员会议和委员会活动的委员,或因工作变动已不便参加基金委员会活动的委员,报请省政府调整。如需调整的委员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一半,按换届办理。

第四条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基金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在秘书长的具体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省科技厅的领导。

第五条 基金委员会采用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的管理机制,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六条 基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完善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河北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并组织实施。

2.受理基础研究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审批下达。

3.筹措并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争取省财政及相关部门拨款,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

第七条 基金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例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分别讨论以下事项:

(1)讨论决定学科组设置、调整,讨论决定聘任各学科组成员;

(2)讨论决定基金会工作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省基础研究规划,并提出意见;

(4)讨论确定年度资助项目指导性意见及预算(包括资助原则、重点、各学科经费比例等);

(5)审定年度资助项目;

(6)听取审议基金会办公室关于基金会工作情况及资助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

(7)讨论通过基金会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

(8)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因工作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讨论某项工作,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基金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宜。

第八条 本着减少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全体委员会议已通过的原则前提下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参加的主任委员会议可讨论决定如下事项,事后在下次基金委员会议上向全体委员通报。

(1)审定、批准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经综合平衡后的学科组资助项目建议、在管理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项目建议;

(2)审查提交基金委员会议的事项;

(3)紧急来不及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中遇到需要以基金会名义处理的紧急重要问题,由秘书长提请基金会主任委员审批,并在下次基金委员会议上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十条 本章程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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