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任务完成以后申请组织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会议集中验收。由基金办确定会议验收专家组成员,组织或者委托市科学技术局、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对当年申请验收的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如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基金办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被终止或者撤销的基金资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依托单位应当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与项目研究成果有关数据、照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专利及成果转化情况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