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3-0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加强我省基础研究,为科技和经济发展增添后劲,1992年10月6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暨基金委员会”,制定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冀科金字第1号],对推动我省基础研究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基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为适应需要,对原(试行)办法修改、完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由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推行依靠专家、公平竞争的运行机制,按照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加强基础,调整结构,突出创新,提高绩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提高水平,培育优势”的原则,资助省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研究工作。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是省科技计划的部分。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兼顾其它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 基础研究的内容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提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围绕生产实践和学科发展提出的重大或广泛应用目标,探索新原理,开拓新领域;对基本科学数据系统地进行考察、采集、鉴定并进行综合分析、探索基本规律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本省的科技工作者。凡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为保持研究工作的稳定,一般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和外聘人员不得做项目主持人。

第二章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确定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会根据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省基金资助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的选择和申报。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函审、学科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选择和资助项目。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国内外研究动态清晰;研究内容突出、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一般能在三年左右取得,进而被采纳应用。

2、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人员结构合理。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有保证。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行为。

3、有利于培养造就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价值规律;有利于逐步形成我省不同特色的、具有一定优势 的研究学科、专业或中心。

4、经费要实事求是,根据充分。

第八条 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必须由申请者填写《河北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一式6份,并按隶属关系抄报归口的省直部门或市科委备案。自然科学基金每年受理申请一次,截止时间为6月底。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办公室分送省内外同行专家(5人以上)进行函审。

第十条 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的建议,提交基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送交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相应的学科级评审。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各学科组的评审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资助计划草案,报请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员会议审查批准。被批准的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向申请者所在单位下达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书,并通知申请者所在的省直部门或市科委。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多渠道筹措,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在银行专户存储,省财政用于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专项经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每年拨入该账户。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实验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只收消耗费)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临时用工劳务费,必需的国际合作研究费。

2、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购置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等费用一般不得列入。

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 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5、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6、管理费: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经费全部自立的研究所和高等院校,每个项目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用于冲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水、暖、电、气等或其它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费,在上述开支范围内,一次资助总额,分年度按款额及用途,由省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一般每年一次。

第一次拨款,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接到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资助总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编制具体的研究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格式见附件二),由所在单位在一个半月内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并做为项目执行和验收(鉴定)的依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开支计划拨款。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报送任务合同书的,应提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须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经基金会有关学科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工作进展正常的,按任务合同书相应年度用拨款;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申请提前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停拨款。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划拨至协作者所在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必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的使用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及省自然科学会的监督。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志(兼)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按时报送会计年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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