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2-26 点击数: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河北省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 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体系设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普原创资金项目等,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旨在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科学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培养优秀人才和团队,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增强提供支撑。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建设,提升区域、产业、领域、学科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瓶颈技术难题,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其他科技计划。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普原创资金等,为推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及信息发布;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

(二)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相关配套经费和条件;

(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消建议;

(四) 定期组织承担单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

(七)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

(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十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评估咨询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项目申请、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环节均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审核,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外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信息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验收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签订务书四个基本程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年。

省科技厅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科技项目,以定向委托、招投标等形式实施。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请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符合项目限项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中央驻冀单位原则上通过设区市科技局申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库,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二)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评估)。

(三)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咨询评审(评估)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下达。省科技厅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安排等。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

(一)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有合作单位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审签生效。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每年按规定时间报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

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省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发生变化或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

(三)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科技厅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在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

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

3、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

4、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

5、逾期不申请验收;

6、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7、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条 项目调整、终止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项目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省科技厅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直接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河

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省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科技厅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六条 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

(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五)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六)省科技厅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三)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项目产生的成果转化应用。对具有产业化前景、能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成果,省科技厅将通过立项、协调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等进一步支持转化应用。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有关结题项目进行跟踪调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执行和管理项目的相关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并作为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至5年申请项目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中存在欺骗行为;

(三)所负责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四)所负责项目被撤销。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专家或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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