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1-14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冀教科〔2023〕17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规范化管理,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项管理

项目立项须坚持“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二、验收管理

1.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须标注“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立项编号”,英文标注应包含:"Funded by Science Research Project of Hebei Education Department"字段及项目立项编号。项目验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立项之后,发表的论文只能标注一个省教育厅项目编号。未满足以上条件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2.项目验收专家组(函评、会评结项鉴定)须由相关技术(研究)、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财务专家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人。

3.主要任务指标须全部完成,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冲抵交差。

三、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省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2.结余的专项经费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使用,项目预算绩效自评结果应真实有效。

3.科学技术类经费50万元(含)以上、社会科学类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提交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时结余经费不能超过20%,否则将不予通过验收。

四、诚信管理

加强项目参与者的科研信用管理,不得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应严格遵守科研伦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不得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报告、项目成果,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参与者,视严重程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五、其他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弥补机制漏洞、完善制度缺口、加强过程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2.各二级单位须针对以上问题,对照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要点(见附件),重点对2022年1月-2023年10月期间提交结题验收并批复结项的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各类项目)开展自查工作,于2023年12月48:00---12:00期间,将附件纸质材料纸质版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报送科研处203室,电子版命名为“23年度教育厅自查+二级单位信息”发送至科研处邮箱k87656520@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马天瑜87656520

科研处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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