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冀教科〔2023〕17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规范化管理,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项管理
项目立项须坚持“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二、验收管理
1.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须标注“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立项编号”,英文标注应包含:"Funded by Science Research Project of Hebei Education Department"字段及项目立项编号。项目验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立项之后,发表的论文只能标注一个省教育厅项目编号。未满足以上条件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2.项目验收专家组(函评、会评结项鉴定)须由相关技术(研究)、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财务专家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人。
3.主要任务指标须全部完成,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冲抵交差。
三、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省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2.结余的专项经费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使用,项目预算绩效自评结果应真实有效。
3.科学技术类经费50万元(含)以上、社会科学类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提交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时结余经费不能超过20%,否则将不予通过验收。
四、诚信管理
加强项目参与者的科研信用管理,不得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应严格遵守科研伦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不得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报告、项目成果,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参与者,视严重程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五、其他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弥补机制漏洞、完善制度缺口、加强过程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2.各二级单位须针对以上问题,对照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要点(见附件),重点对2022年1月-2023年10月期间提交结题验收并批复结项的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各类项目)开展自查工作,于2023年12月4日8:00---12:00期间,将附件纸质材料纸质版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报送科研处203室,电子版命名为“23年度教育厅自查+二级单位信息”发送至科研处邮箱k87656520@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马天瑜87656520
科研处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