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8版)

作者: 时间:2018-05-04 点击数:

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及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

(二)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经贸大学”或“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 d Business”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

(三)本办法只奖励第一负责人或第一署名人。

(四)科研奖励实行个人申报,科研处登记、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的管理制度。每年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登记,次学期分期发放奖金。申请时须提交科研成果、成果获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社会反响、有效收录证明(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等材料原件。

(五)所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必须真实,没有权属争议,对任何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学校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同时追回奖金,并按《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科研项目奖励

(一)对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软科学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实行分层次奖励:重大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40%,重点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30%,一般(青年)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20%,并均给予项目资助金额100%的配套资金。承担外单位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经费到校的)按照省级一般项目的奖励配套标准执行。

(二)对承担的教育部科研项目实行分层次奖励:重大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30%,重点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20%,一般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10%,并均给予项目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金。

(三)对承担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等省级科研项目,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1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30%的配套资金。河北省教育厅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按照省级一般项目的奖励配套标准执行。

(四)对承担的市厅级科研项目(不包括校级项目),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5%,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

(五)对承担的“捆绑式”纵向科研项目,除对项目经费中我校教师自己支配部分执行相应奖励办法外,对转走部分资金也给予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奖励10%,市厅级项目奖励5%。

(六)对承担的国务院机关和代表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 面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立项或招标、过程管理规范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子课题和无经费课题),分别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对承担的国家部委和省所属司、厅、局面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立项或招标、过程管理规范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子课题和无经费课题),按市厅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

(七)对来源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且项目资金到学校账户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奖励募集资金的5%,并给予募集资金15%的配套资金。对项目资金到学校账户的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奖励募集资金的10%。

(八)国家级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5万元,教育部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2万元。

(九)对承担的河北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课题,结项鉴定为优秀的,按省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结项鉴定为良好与合格的,按市厅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

(十)项目配套资金在项目资金到账后予以拨付,项目奖励资金在项目结项后予以拨付。

三、科研成果奖励

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的档次划分标准进行分档次奖励。

(一)在学校认定的顶级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万元。

(二)在学校认定的一档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万元。

(三)在学校认定的二档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四)在学校认定的三档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五)在上述有关期刊非正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述评类文章不予奖励。

(六)在上述有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低于50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低于1500字的减半奖励。

(七)在同一刊物同一年内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的,只奖励2篇;在同一刊物同一期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的,只奖励1篇。

(八)应用性科研成果得到正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3万元;主要内容被批转采纳或形成省部级机关文件的,每项奖励5万元。得到副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2万元;主要内容被批转采纳或形成省部级机关文件的,每项奖励3万元。得到省委书记、省长及中央国家部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1万元;主要内容被批转采纳或形成市厅级机关文件的,每项奖励2万元。

(九)对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1000元。

(十)美术作品收藏于中国美术馆、世界著名博物馆,或在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青年美展等)中获奖作品,奖励0.5万元。

(十一)所有成果奖励均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四、获奖成果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研究成果(著作、项目、论文):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二)获得教育部奖励的研究成果(著作、项目、论文):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三)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的研究成果(著作、项目、论文):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

(四)国家文艺振兴奖、“五个一工程”奖,属于国家级奖励。如有获得孙冶方经济学奖等重要获奖项者,其奖励额度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对科研奖励审核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三)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3版)(校科字[2013]6号文件)停止执行。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电话: (0311)8765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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